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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上訴案: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誤解學生會憲章等大量證據 錯指四人「公器私用」 法庭未於口頭判決直接回應

2024 年 9 月 14 日

【學苑新聞】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前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早前被控違反《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交替控罪為煽惑他人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有意圖而傷人罪。四人去年於區域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謝沈智慧席前承認交替控罪,各被判囚兩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昨處理四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潘兆初、彭偉昌及彭寶琴三名法官裁定原審法官的 35 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高,量刑起點應為 24 個月;其餘上訴理由不足令上訴法庭干涉原判,即維持認罪刑期扣減於 20%,其他減刑因素再扣 4 個月,扣除後刑期改至 15 個月。三名法官指將於三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引述葉倩敏案時犯錯 並在沒明顯原因下增高量刑起點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上訴方於原審時提供的部份案例之背景與本案一致,即同樣為有關梁健輝刺警一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案;雖然相關案例沒有約束力,但謝沈於沒有明顯原因下裁定遠高於相似案例的量刑起點。彭耀鴻又指,謝沈於引述葉倩敏案時誤指該案煽惑的罪行為非法集結;實際上,該案控罪同為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相關煽惑行為亦更嚴重,但該案的量刑起點為 15 個月。

三名上訴法庭法官頒下判決時指,本案雖然嚴重,惟原審法官以 35 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高,量刑起點應訂為 24 個月。

|上訴方就撤回動議的影響及認罪扣減長度陳詞 上訴法庭維持原判扣減

彭耀鴻又指,謝沈於訂立量刑起點時未有考慮學生會撤回動議一事;雖然謝沈於求情時將此事納入悔意作考慮,惟其未有考慮短時間內公開撤回動議之行為已會將煽動效果大大減弱,甚至減弱至低於其他相近案例的煽動效果。彭偉昌法官表示,謝沈不認為相關請辭信內容真誠;彭耀鴻指,相關判斷沒有依據;彭偉昌回應表示,此為原審法官的處事決定。代表容頌禧及杜林丞亨的大律師關文渭表示同意彭耀鴻的觀點。

代表郭永皓的大律師陳國維則表示,同意謝沈於求情處理撤回動議的做法,惟相關刑期扣減應增加至 6 個月。陳國維另表示,本案主要控罪為國安法下的煽動罪,於原審期間沒有案例,判刑準則亦有不清,故影響法律團隊給予法律意見,引致郭永皓達到認罪協議的延誤,故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增加認罪刑期扣減至最多 25%。

三名法官頒下判決時表示,上訴法庭沒有理由干預原審法官就認罪以及撤回動議所給予的刑期扣減,故刑期扣減維持原判。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大量證據 部份詮釋不必要地極端 錯指四人「公器私用」

彭耀鴻另指,原審法官謝沈智慧錯誤理解大量證據,部份對證據的詮釋亦不必要地極端,而因此錯誤認定張敬生有濫用職權、預謀犯罪的加刑因素。

謝沈於判詞稱,部份辯方求情內容與法庭已接納的證據以及辯方呈上的文件相悖;其中,辯方指張於案發時僅履行評議會主席職責,主持評議會會議,促進評議員討論;謝沈表示基於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第七章第一條,評議會職責為代表學生會會員利益,以及擔當學生會及校方的溝通橋樑,而梁健輝逝世一事與上述職責無關。就此論點,彭耀鴻指謝沈完全無視憲章第二章第二條(學生會宗旨),而基於所列宗旨,關注社會議題亦為評議會不可或缺的職責 [1]。

謝沈亦於判詞稱,討論梁健輝逝世一事為涉案評議會緊急會議主要部份的第一項議程,顯示張對該議程的重視程度;而其餘議程亦為常規事務,不必召開緊急會議處理。謝沈又稱,張於調查及審訊期間嘗試以評議會主席須保持中立為由,卸責於其他被告及評議員。彭耀鴻反駁指,有關梁健輝的議程僅佔涉事會議 15 分鐘時間,會議其餘時間(約為晚上七時半至十時)均用於處理其他事務,顯示當時有實際事務需要評議會處理。彭耀鴻又指,謝沈於判詞已承認張作為評議會主席受憲章及議事規則所限,無權動議、和議,甚至無權就動議發言;而張於警方錄影會面時亦承認自己的錯誤,故難以理解謝沈為何認為張卸責。

謝沈另稱,張並非以中立字眼編擬議程 [2]。彭耀鴻指,議程所用字眼是「討論」(disucss),不理解相關議程可以如何變得更加中立。彭偉昌法官稱,涉事議程將重點放於梁健輝逝世一事;將討論的議題改為當天發生的襲擊會更加中立。彭耀鴻回應指,有後見之明去評論固然能找到更好的寫法,但不認同謝沈指該議程不中立。

彭又表示,雖然四人表達了錯誤想法,但不意味四人有預謀利用評議會的平台煽動他人行使暴力;四人僅於評議會作其應做的事,抱着社會意識作討論。關文渭表示認同,又指法庭須牢記四人所作所為並非為了任何個人利益,謝沈稱四人「公器私用」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而明顯有錯。

三名法官頒下判決時未有直接評論上述問題。

案件編號:CACC201/2023 (DCCC 917/2021)


注:

[1]: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第二章第二條第 C 款為「The aims of the Union shall be to identify the student body with social issue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2]:涉事議程為「To discuss the death of Mr Leung Kin 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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