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新聞】評議會案四人早前就刑期上訴成功,刑期減至 15 個月。若再扣減「獄中行為良好」之三份一刑期,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原可即時獲釋。張上周五通過法律代表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法庭頒令即時釋放。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昨為正式聆訊排期,政府一方反對保釋,透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和警方國安處均未能排除提早釋放張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可能性。黎官回應指,法庭需自行衡量風險,要求呂提供相關證據,押後至今早再訊。政府一方今早陳詞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昨頒下決定,決定指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和實際情況,張被定罪的罪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若張敬生獲得減刑將不利國家安全。政府一方又表示,懲教署署長今早亦頒下決定,決定指其徵詢了國安委的判斷,考慮了警方國安處的決定,並同意「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的意見,認為張的言行顯示其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的行為,沒有重視所犯罪行嚴重性,仍然對施暴者的行為表示同情,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真誠懊悔,故不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張敬生一方遂指,雖然不認同政府一方的陳詞,尤其是不認同國安委就是次決定之相關權力,惟認為繼續申請人身保護令不會有效地使用法庭資源,故申請撤銷人身保護令申請。黎官指,根據黎智英案,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的管轄並有法律效力,法庭受國安委決定約束,懲教署署長的決定亦符合《監獄規則》[2];基於以上發展,及就國安委權力的有關案例,張現被合法羈留,故裁定撤銷人身保護令申請。
黎官又表示,由於張一方早前已知悉相關羈留決定與國家安全因素有關,而本案為因服刑而被羈留的案件,表面上合法,與其他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案情有別,故批准政府一方就訟費的申請。
張敬生聞判時重重點頭,雙方爭論訟費時不時望向公眾席。散庭後,張欲向公眾席人士說話,被懲教署人員打斷、以身遮擋,促其離開。
國安委由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方國安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注:
[1]:《監獄規則》第 69 (1) (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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