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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會上訴案:四人早前獲減刑 上訴庭昨頒判詞 指如非四人作煽惑 評議會於涉事會議就梁健輝事件作討論本質或屬正當

【學苑新聞】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郭永皓、前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前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及前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早前就評議會案於區域法院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謝沈智慧判囚兩年,九月上訴後刑期獲減至 15 個月。上訴庭昨頒下書面判詞,指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建基於已確立的量刑原則,但接受上訴申請方所述,煽惑行為是單一事件,沒有持續或重複發生,而證據顯示煽惑行為引致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的機會不算很高;亦接受四人的預謀程度並非十分精密、亦不算有技巧。上訴庭又指,涉案行為的煽惑對象為本地人,故原審法官將事件引起國際關注之加刑因素看得過重。就原審法官判斷梁健輝事件與評議會事務無關,四人濫用職權以涉事評議會會議作煽惑行為,上訴庭指香港大學學生會憲章所寫的學生會宗旨包括關注社會議題,相關條文涵蓋梁健輝事件,故如非四人作煽惑行為,視乎實際情況,評議會於涉事會議就梁健輝事件作討論本質或屬正當。

上訴庭引述終審法院案例表示,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經歷一段持續而異常的暴力公共違法行為,處於前所未有的嚴峻情勢。上訴庭續表示,梁健輝事件當日有人於網上呼籲在港島示威,雖然當時發生大規模暴力公共示威的風險或看似不及之前,但明顯不能被忽視。上訴庭續指四人於梁健輝事件被傳媒廣泛報導後數日便干犯本案罪行,稱煽惑他人傷害警察本已惡劣(already bad enough),更惡劣的是煽惑行為在上述背景下發生,可能會激起反對警察的情緒,甚至鼓勵或使他人有勇氣傷害警察,又稱針對警察會嚴重破壞其應對公共秩序潛在威脅之工作,遂同意原審法官所表示,四人煽惑行為引起暴力騷亂再度爆發的風險。

上訴庭又稱,四人公然藐視(in open defiance)特區政府的公開譴責,美化梁健輝的野蠻襲擊(savage attack)及自殺,將之視作為香港之光榮犧牲,並值得尊重及正式紀錄於評議會;雖然相關煽惑行為屬間接煽惑,但嚴重性不比直接煽惑低。上訴庭續稱,四人此等美化暴力的行為所隱含的訊息為,即使付出自己生命,為政治目的而對警察使用暴力亦是光榮的舉動;如此危險、激進,乃至狂熱(dangerous, radical, if not fanatic)的想法不容於香港在內的任何文明社會中扎根。

上訴早前成功後,張敬生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法庭頒令即時釋放,指其若再扣減「獄中行為良好」之三份一刑期,原應即時獲釋,惟懲教署署長於上訴判決十日後仍未決定是否給予行為良好刑期扣減。政府一方聆訊時透露,懲教署署長當日早上於聆訊前頒下決定,指其於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考慮了警方國安處的意見後,認為張的言行顯示其並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的行為,沒有重視所犯罪行嚴重性,仍然對施暴者的行為表示同情,言行令人難以相信他真誠懊悔,故不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又透露國安委一天前決定: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和實際情況,張被定罪的罪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若張敬生獲得減刑將不利國家安全。聆訊法官指,根據黎智英案,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的管轄並有法律效力,法庭受國安委決定約束,懲教署署長的決定亦符合《監獄規則》[1];聆訊法官基於以上發展,及就國安委權力的有關案例,裁定張現被合法羈留,故撤銷人身保護令申請。

案件編號:CACC201/2023(DCCC 9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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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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