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3 月 5 日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評議會(下稱評議會)第四次緊急會議通過「全民投票補選結果作廢」議案。昨日( 3 月 10 日)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評議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署理主席程志豪公開解釋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17 日之全民投票結果作廢的原因。關於再次投票(re-polling)之安排,程告知會員因 2017 年 3 月 16 日為香港大學建校日,票站將不會開放,再次投票將改為 2017 年 3 月 13 日 至 15 日 以及 17 日下午 12 時至 7 時於學生會大樓(Union Foyer)進行。
程解釋,在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17 日之全民投票時,曾有兩個版本的選票被採用,版本一之選票上,動議及投票指引皆有拼寫錯誤,版本二之選票則是投票指引有誤;前者已在選委會內傳閱(circulated),而後者則沒有。
程在投票期次日時被通知版本一之選票已被意外地使用,遂以版本二之選票取替,惟未有告知其他選委會成員有關改動。程表示當時作出此決定是根據全民投票及選舉守則(General Polling and Election Regulation)中第 4 章第 4 條第 16 項[1] – 針對未能預料之情況,選委會主席於投票期期間可在確保選舉公平進行下自行酌情(full discretion)處理事件,而有關決定不能違反該守則或憲章之相關規定。
評議會就再次投票提出兩項建議:一)選票應在評議會及選委會內傳閱;二)選委會署理主席應公開和解釋其處理未能預料之情況時的決定。
有基本會員向本刊反映,認為選委會之公開解釋有誤導之嫌,如全民投票及選舉條例第 4 章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2]清晰列明選票應包括選委會之批准,而版本二之選票未獲批故應被定為無效。另外,他指出選委會署理主席引用全民投票及選舉條例中第 4 章第 4 條第 16 項是不恰當,因該條例是應用於投票期期間,而印製選票和蓋上印章的步驟應是發生在投票期前;加上於投票期期間,選委會主席須在不違反守則或憲章之相關規定下行使其自行決定的權利,故此期間印製的新選票須被選委會批准方可生效。
註:
[1]全民投票及選舉守則第 4 章第 4 條第 16
”In the event of any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during the voting period,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has full discretion, including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is regulation, to deal with the issue to ensure the fairness of the General Polling. Such decision(s) of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shall not be contrary to or inconsistent with any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
[2]全民投票及選舉條例第 4 章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The ballot paper shall at least include:
i. instructions of voting,
ii. motion(s) to be voted on,
iii. convener of the General Polling
iv. the approval of the Com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