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第十二次評議會常務會議於今晚(二月二十五日)召開。會上討論了修改評議會議事規則之事宜。是次四項修訂皆獲通過。
首項修訂為評議會議事規則 C 部份第二及第三條。此修訂與評議會及其附屬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不足時之安排有關。評議會主席沈君浩建議,若會議之法定人數不足時,召會時間應由以往的十五分鐘增至三十分鐘。沈解釋,此修訂是出於實際考量,由於現時評議會會眾眾多,召會需時;且評議員或因交通問題未能趕抵會議現場,故建議延長召會時間。
第二項修訂為評議會議事規則 E 部份第五條。議事規則規定,當評議會主席希望就議事內容發表意見時,主席須暫卸職務,再另選評議員暫代其職務。惟現時議事規則並沒有規定暫卸主席職務的動議上須同時包含選出代理主席,變相會出現評議會主席暫卸職務後權力真空的情況。沈爲此提出修訂, 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第三項修訂為評議會議事規則 G 部份第十一條。議事規則原規定,議案動議人在議案被和議前應先解釋議案;惟基於現時會議情況,議案多於討論後才遞交,故沈提出把「應該」 (shall)改爲「可以」(may)。
最後一項修訂與休會安排有關。現時評議會議事規則 J 部份第二條賦予評議員權力在兩項議程中間或所有原定議程討論完畢後提出休會動議。沈認爲,在所有原定議程討論完畢時,會議應告終結,故評議員不能在此時提出休會動議。另外,爲免2012年評議會主席譚振聲於休會後,不宣佈復會時間一事重演,沈建議,在評議會議事規則 J 部份新增第三條,規定評議會主席一但休會,應宣佈復會時間。若學生會會長或任何評議員外加三位評議員和議時,亦可要求評議會主席宣佈復會時間。評議會主席如在收到請求後一星期內仍未宣佈復會時間,評議會內有投票權之評議員可自行選出會議召集人。會議召集人得票過半即可宣佈復會,而有關會議通知及議程則須在一整日前向所有評議員發出。
最終,所有修訂經評議員一致贊成,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