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服務學生會逾三十載的職員陳子君小姐(子君)於月前遭學生會解僱,過程涉及個別評議會成員私下審問子君、評議會閉門會議、調解談判破裂,如及鬧上勞資審裁處,事件最終於近日由校友發起的網上群組「生日不快樂 港大百週年恥辱」公諸於世。本刊記者聯絡到子君,了解事件箇中原由,子君展示相關文件,其中勞資審裁處已裁定港大學生會敗訴,必須於2012年12月20 日前賠償欠薪,惟子君至今仍未收到款項,法律上,子君現時有權申請抄封港大學生會。
7月24日下午:前評議員化身「法官」 密室審判子君
2012年7月24日下午約5時,內務副會長張楚晞突然召見子君到會議室,當時現場有以下人士:
葉鍁婷 Fion Yip (2009年度文化聯會主席)
許凱迪 Dazza Hui (2011年度行政秘書、2012年度普選評議員(現已離任))
楊祖宜 Joey Young (2012年度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
張楚晞 Ernest Cheung (2010年度普選評議員、2011及2012內務副會長)
李君同 Clinton Li (2012年度學生福利秘書)
子君形容,葉鍁婷當日「形同法官」,質問子君「Helix公司有否饋贈其電腦」,有人更設置攝影機,情況有如「密室審判」。葉當時不屬於幹事會成員,以至評議會成員,子君亦表示不知道葉以甚麼身分審問她。
子君回應五人指,2011年曾託時任學生福利秘書陳進龍購買一部手提電腦,許凱迪插口指陳曾提及「有冇人需要買Notebook」,張楚晞停止攝影機並質問許「你講咩?」當時,陳兩個月仍未回覆是否已購買。子君曾想取消訂單,此時陳致電指電腦已放於學生會辦事處,子君發現其所購電腦與許凱迪所購電腦置於相同地方。子君即時聯絡該公司負責人,惟多次聯絡不果,後與另一名職員溝通,並寄出支票,付清該電腦款項,子君後來收到該公司回條指款項已收妥。子君向該五人指有齊各項證據證 明付錢購買電腦,並即時出示包括支票、單據、Helix公司「收妥款項」回信等。
會上,五人繼續審問子君有關學生會辦公室內的一部ipod去向。2010年, icampus公司曾贊助5部ipod 及3部Macbook予學生會作活動之用。活動後,2部ipod已送出;2部留待送予同學;尚餘1部ipod,子君及另一名負責會計的員工Sylvia 經當年署理財務秘書霍俊杰批准後作「員工welfare」之用。不過,由於幾年來未有重辦員工周年晚宴,原作員工抽獎之用的ipod則置於學生會辦事處,從未拆封。五人質問子君ipod置於何處,因事隔數年,子君無法即時找到,五人不情願下「放走」子君,容其明日再找。
7月24日晚上:評議會閉門會議 決議解僱子君
7月23日,評議會主席譚振聲發出電郵,指按張楚晞動議,李君同、許凱迪、楊祖宜和議,要求召開評議會會議,議程為「1. To report the progress and issue arising from the notebook programme」, 其時正是密室審判前一天。7月24日晚上9時,該五人審判子君後,參與晚上評議會會議。據悉,席上有人提出要求閉門會議,會上在無人反對下通過議案,決議 解僱子君,整個討論中未有提及子君的名字,直至譚讀出議案時,評議員方得知當事人是「子君」。兩校園傳媒均未能出席會議,事件一直因其保密性質而未有外洩,包括當事人子君亦不獲知會。
7月25日:有人翻箱倒櫃 五人再審子君
7月25日早上,子君回到學生會辦事處,發現儲物室遭翻箱倒櫃,夾萬亦遭損壞。其時常務秘書柯文俊、大學事務秘書一陳樂怡、大學事務秘書二劉卓怡在場。柯稱與子君尋找該ipod,後借故支開她,其後柯多次對空氣說話,如「我係被委派出來做依件事,但唔關我事架」。及後,當子君於夾萬上藥櫃後方找到用公文袋包着之ipod時說「就係依嗰櫃搵出來」。當晚,張楚晞截停子君及Sylvia二人,帶往審問。五人續審問尋回ipod經過,葉鍁婷以iphone拍攝審問過程。「審訊」完結後,子君問葉事件是否告一段落,葉指「視乎committee member [註1]決定,我個人不能代表。」子君再問葉事件「會否上Council(評議會)」,不過,評議會早於此前一天決議解僱子君。子君事後得知張楚晞於7月24日晚向iCampus公司索取當年所贊助ipod序號,以為所有事件已完結。
其後,數名同學及校友分別得悉有人指子君「盜竊」,於校園遇到子君問其「有冇事」,子君當時並未得知已經評議會閉門會議的解僱決定,故回應「無事」。
9月3日:幹事致電Helix老闆:「當冇收過陳子君支票」
9月3日,子君於校園偶遇Helix公司老闆,老闆指「對子君唔住」。子君憶述,Helix老闆曾表示有意寫一封道歉信予子君,惟遭幹事阻止,又指曾有現屆幹事聯絡他,要求他「當冇收過陳子君嘅支票」,並視其為「假支票」,老闆並無答允,子君自此察覺不妥。
9月7日:子君遭正式解僱 學生會拖欠薪酬
9 月7日,行政秘書胡逸晞[註2]通傳指,會長陳冠康想面見子君,正式告知解僱決定。9月17日,財務秘書朱迪文透過職員Sylvia告知子君簽署支票,子君查證支票後發現少於學生會員工守則列明應得款項,拒絕簽署。朱電郵告知解僱原因為「行為嚴重失 當」(serious misconduct)及「工作表現令人不滿」(unsatisfactory working performance),並指該等款項根據工作表現發放,暗示不會發放該等款項予子君。
10月10日:子君與學生會往勞工處調解 勞資雙方未達共識
10月10日,子君在前會長郭永健協助下,尋求勞工處協助,並與學生會一方進行調解(mediation),學生會一方由會長陳冠康、財務秘書朱迪文及葉鍁婷(暫未知其以何等身份代表)出席。子君指出,資深員工皆無簽訂書面合約,僱傭關係及各項協議乃根據最後於2009年修訂的學生會僱員守則,當時有學生會一方代表指,「我地唔根呢份(守則)」,雙方最後未能達成共識。
10月15日:子君發出律師信 學生會不予回應
10月15日,子君透過律師發信予學生會評議會,要求解釋解僱原因。學生會一方則回應指,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解釋。
12月14日: 裁定學生會敗訴 須於限期內付款
由於調解失敗,子君入稟勞資審裁處。12月14日,審裁處開庭裁決,指該僱員守則有效,學生會須根據該守則,於12月20日前付款予勞資審裁處,再轉交予子君,當時,身為僱主的幹事會委派評議會主席譚振聲出庭應訊。
據勞資審裁處資料,原告及被告雙方都可申覆核判決,惟必須在裁斷日起計7天之內,向審裁處提交。「覆核時,審裁官可將整項申索或其部分重新處理或重新聆訊, 而對原來的裁斷或命令可予以維持、更改、或推翻。」雙方亦可「以裁斷或命令在法律上有錯為理由,或以裁斷或命令超越了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為理由」,於 七日內提出上訴。學生會並無就裁決提出任何覆核或上訴。換言之,學生會即接受該判決,理應付清欠款。
2013年1月:學生會非無力償還 仍拖欠款項
調解員曾致電陳冠康,陳指「會付款」,惟截至2013年1月16日,子君仍未收到欠款。法例規定,審裁處如判定債務人沒有付款,判定債權人可向審裁處申請一 張裁斷證明書,並在裁斷發出日期起計12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或其設於審裁處的櫃位登記,其後申請由法庭執達主任執行判決。執達主任可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 狀」,扣押債務人財物及實產。故此,子君現時有權申請抄封港大學生會。
註 1:按照評議會司法程序,評議會仲裁委員會(即Judicial Committee,包括評議會全體及6名獲委任的前評議員,今年度未有委任6名前評議員,故仲委會即評議會全體)有權成立5人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處理爭端,賦予仲裁權力,惟必須經評議會決議組成。可予以仲裁的事務亦僅限於屬會爭端,而不適用員工事務,暫未知葉所指 「Committee」為何物。
註2:歷年所有學生會員工事務由行政秘書負責,行秘更有權招聘及解僱,惟今次事件中,行政秘書胡逸晞並無參與審問子君及出庭應訊,解僱決定亦由評議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