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專訊】外傭居港權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司長於12月13日確認,律政司已按基本法機制提交書面陳詞,建議終院提請大人常委澄清1999年釋法中提及1996年特區籌委會報告書,反映基本法原意之表述,是否屬釋法一部分。建議引起政界、法律界、學界激辯有關「法治風暴」的疑慮;港大方面,社會科學學會及法律學會先後發表聲明關注事件,兩會均要求捍衛本港法治及司法獨立。
社會科學學會:要求律政司澄清
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於12月14日發表《聲明 要求律政司就外傭居港權案尋求人大釋法作出澄清》。聲明質疑律政司是次要求未符合「帶有非釋法不可的理據」、「手法需符合程序公義」、「相信釋法能收釐清爭議之效」等原則,認為做法有欠公允,並要求律政司澄清「目的不清」、「程序不當」及「影響司法獨立」三點質疑。
法律學會:強烈評批及敦促律政司撤回要求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則於12月16日發表《對律政司就外傭居港權案作出釋法建議的嚴正聲明》。聲明表明「不應輕易訴諸人大釋法」,批評律政司就現行案件要求釋法不當,「漠視香港特區的司法自主」及「利用終審法院去解決政治問題,置其於不必要的政治壓力」,敦促律政司撤回有關要求。
香港大學學生會社會科學學會聲明原文: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1299866067558&set=a.10151299865977558.501176.32715497557&type=3&theater
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聲明原文: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1316740135929&set=a.10150664952210929.409905.309091230928&type=1&theater
泉知識:居港權爭議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1997年主權移交以降,居港權爭議不絕。有關爭議源自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關於永久性居民之定義。政府在99年吳嘉玲案敗訴後,首次引用第一百五十八條提請人大常委釋法,人大常委其後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表示條文所指「中國籍子女」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推翻吳嘉玲案的判決。至01年莊豐源案,終院裁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中國公民」出生時其父母雙方均不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政府敗訴後沒有再提請釋法。是次外傭居港權案則爭論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的內容。